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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

工作制度

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政采工作相关制度。

一、收到用户单位委托1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协议进入文件制作过程;

二、招标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各个环节,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力求公招(5个工作日内)、竞谈、询价(3个工作日)完成初稿,并报用户单位。因问题复杂,难以办结的,应向用户单位说明情况;

三、项目成员还应对相关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四、项目负责人做好政采工作项目过程工作记录(如:项目签订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文件相关内容信息反馈等);

五、项目负责人受理并答复潜在供应商的质疑,并做好登记;六、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开标过程,不得干涉评委评标,同时做好复核工作;

七、当天招标完毕的文件要立卷归档,移交至档案室,不得向任何人透入评标情况;

八、及时做好标后的后续工作(移交档案资料、配合签订合同、配合验收等);

九、项目验收完毕后力求项目负责人根据不同项目情况(三个月-一年内)回访用户单位1-3次,收集项目执行情况。


工作纪律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各项交易健康、有序地进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工作纪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规定。

二、工作人员必须仪表端庄,言行文明,态度热情,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员工间团结协作,相互尊重,维护公司形象。

三、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实行阳光操作,禁止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行为。

四、我公司从事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得与供应商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和礼品。

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签订代理协议,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做到采购工作周密严谨、规范有序。六、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七、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政府采购工作招标程序。

八、严格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备案制度,开标前对投标文件严格封存,不准启封。

九、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内部情况,不得泄露采购文件购买及其他采购活动有关的涉密情况。

十、严格评标现场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与现场有关人员在评标或谈判过程中要关闭一切通讯工具,静止与外界联系。

十一、对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和法人授权代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禁止参与投标活动。

十二、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质疑和协助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书工作。

十三、采购工作结束后,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在中标后的3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协助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在中标后擅自变更采购要求、采购范围和采购价格。

十四、采购结束后,按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完善项目档案资料。

十五、不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及采购结果。 

十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十七、伪造、变造或者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十八、巧立名目向采购人或供应商乱收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九、不依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十、开标前泄露标底或泄露投标人数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十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十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二十三、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服务承诺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我公司特郑重承诺:

一、坚持廉洁自律,抵制商业贿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筑牢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滥用职权,强行指定专家评委和供应商,干预正常采购活动;不与采购人、供应商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评审工作纪律,采购活动期间不在非办公场所与供应商私自单独接触等;不利用工作之便,向外界透露应当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

四、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秩序。不从事资质范围以外的代理业务;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项目;不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外收取代理费;对采购人依法委托的代理项目不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按政府采购审批的采购方式(或采购人选择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擅自改变审批的采购方式;不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不得设置倾向性资质门槛、技术性条款,排斥和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不制订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办法;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不误导或直接授意评审人员做出有违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得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

六、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不得接受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个人的宴请、旅游、娱乐及馈赠礼品、礼物、购物券、回扣、佣金、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向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赞助费和宣传费。

七、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九、为政府采购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采购人提供有关招标活动的咨询及相关服务,我公司承诺做到以单位为主体,项目专组(2人/组)负责制,对前来公司办事或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都热情接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